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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擅定受益人 投保协议无效

丈夫打工不幸意外身亡,妻子去领保险金时,却发现自己并不是受益人。
日前,彭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投保人与承保人的私下协议无效。 彭水农民罗仁斌受聘在彭水县金龙电站(以下简称电站)从事电站修建。2005年8月13日凌晨,他因意外死亡。由于电站在此之前已为工地务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罗仁斌死亡后,他的妻子吴素碧便多次要求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支付保险金,但对方均以吴素碧无受益人资格为由拒绝。万般无奈之际,吴素碧状告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10万元保险金。 彭水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此案第三人彭水金龙电站的确于2005年7月为电站务工人员在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其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在这份保险合同上,受益人一栏为空白。
法院还查明,金龙电站不经被保险人罗仁斌等人同意,私自与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涉及理赔事宜,必须由金龙电站负责人办理,受益人为金龙电站。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彭水金龙电站没有证据表明,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事前已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所以电站与保险公司这份确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协议无效,电站认为受益人不是罗仁斌的法定继承人而是自己的理由不能成立,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应由罗仁斌的法定继承人吴素碧等人享有。 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认为,根据第61条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由被保险人同意。
本案中,投保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对“受益人为电站”表示了同意,则该约定无效。 另外,根据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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