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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变更引发的保险纠纷案2001年3月10日,刘某到保险公司购买了价值3万元建议谨慎变更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指定为其妻子关某。不久之后,刘某与关某之间因为感情问题而离婚-之后,刘某又娶下林某为妻子。婚后,刘某与林某便去当地的司法局公证处办理了--份“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某的前妻关某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是刘某从来没有将这一公证书变更受益人的事情通知于保险公司。2002年12月2日,刘某因为外出办事,在途中不幸遇到车祸而身亡。随即,林某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查林某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时,证实了林某与刘某结婚后,确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因此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够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将3万元的保险金,给付于原受益人关某。林某不服保险公司的做法,于是便起诉了保险公司。   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定:保险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林某败诉。   尽管刘某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有权利自由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是, 问题的关键在于,刘某在变更受益人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因此,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一定要慎重处理;变更或者转让保险单时,必须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法规确定的方式去办理有关手续,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保 保险合同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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