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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症不告知投保人身疾病保险无赔付

近日,南通崇川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5月,吉某妻子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人身死亡保险,吉某为保险金受益人。一年后,陈某因病去世,吉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其患有癌症的事实,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相对应,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分别赋予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陈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患有癌症的事实,严重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虽曾对陈某进行体检,但体检是保险公司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手段之一,并不能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否则无异于鼓励保险欺诈,助长投保人的不诚信,增加保险公司风险。保险公司已依法行使解除权,吉某主张保险金的请求没有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吉某的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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