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内容提要:保险表见代理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其形式主要有:代理证书或展业证书及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的表见代理;因证书管理的授权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等。保险人应建立严格的相关制度,杜绝表见代理的发生,防范风险,稳健经营。

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代理存在于保险产品的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代理权限、代理行为、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做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包括了法学理论上三种代理形式: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由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法律规定和日常实践都非常明确,而表见代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实践中的表象特征性,而经常成为保险人和代理人相互推卸法律责任的籍口,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杜绝保险业务中表见代理现象的发生,对于维护保险秩序,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避免潜在的理赔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表见代理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保险表见代理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保险表见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基础是保险人的合法授权。而保险表见代理人在从事有关保险活动中没有保险人的法定授权,这种授权上的瑕疵可能由于保险人怠于及时授权所致,比如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而没有办理新的授权手续致使保险表见代理的发生,也可能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所致,例如:超越代理权而造成保险表见代理,本来保险人只授权代理人办理房屋按揭保证保险而没有授权其办理车辆按揭保证保险,但代理人在工作中却同时代理了这两种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各种保险行为

与一般代理一样,在保险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保险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保险活动,如果代理人不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有关保险行为,则不能构成保险表见代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上一篇:论中国房地产保险发展的误区
下一篇:规范航意险销售的若干法律思考(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