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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保险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小又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市场将成为各国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面临机遇和挑战。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代理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赔付率基本保持在50%-60%之间。而在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一直较高。如英国、日本90年代赔付率在80%以上,美国则曾高达10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市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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