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世界各国对此均无异议。然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是否也要以保险利益为要件呢?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存在重大区别。我国保险法采用英美立法例,又不完全同于英美法。本文旨在通过对外国立法例的研究,探索我国立法的得失,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