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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缴社保 赔偿职工失业金损失

职工王某在济南某酒店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近日,这一请求得到了法律支持。

王某于2006年3月份进入该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酒店也未给王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1年5月4日,王某通过特快专递向该酒店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当天下午,王某离开该酒店。王某离开该酒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25.9元。2011年5月12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酒店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酒店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另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该酒店未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王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该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应赔偿王某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9180元(5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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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工 社保 失业金 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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