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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的相机不慎掉入山涧,其财产损失的保险赔偿如何调处?

案件调处:


  2010年4月11日—15日北京X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凤凰古城、天子山国际森林公园双飞五日游团队,4月14日在张家界景点游览中,游客A请导游帮忙为其拍照留念,拍照后导游将相机还给游客A时,不慎将相机掉入景区山涧里,造成游客A的财产损失,游客A认为X旅行社有责任,向X旅行社索赔相机损失 6150元。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报案后,随即通告本项目出单的保险公司。开始保险公司认为,导游为游客提供的服务中不包含为游客拍照,此案纯属游客与导游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旅行社责任范围。而全国调处中心认为,导游是为该团游客服务的工作者,确实不便拒绝游客A合理的求助行为。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第一部分第三条的8、9、10、11有关条款,虽没有对应条款界定此案的保险责任,但却有旅行社应对导游工作疏忽造成的游客财产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的规定。经过全国调处中心调处员的多次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此案按个案处理,赔付X旅行社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转给游客 A。


  案件提示:


  此案提示,各旅行社应提醒导游,对游客求助帮忙应热情回应,但要以保护游客利益为前提,对有风险的求助,要注意防范意外事件,或做婉拒的解释工作,避免发生此类案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财产 保险赔偿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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