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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扩大参加生育保险范围,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决定将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作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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