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