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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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