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