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