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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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