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