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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