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