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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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