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升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