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我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