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31号)和《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