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白政发〔2008〕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