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