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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