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该规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