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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3)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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