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