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