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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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