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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提高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按照《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通辽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16〕264号),将我市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原标准1/3提高到1/2,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补贴内容:一是养老保险补贴金额为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基数)20%(缴费比例)1/2(补贴系数);二是医疗保险补贴金额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基数) 大额医疗保险)1/2(补贴系数)。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我市2016、2017年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55%执行,2018年起执行全区统一的60%缴费基数标准。

此次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惠及我市近1.4万名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均享受补贴3100元/年,比原标准人均提高1000元/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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