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问太平洋保险】
太平洋保险在浏览后台的消息留言时,看到很多朋友都会对一些保险名词的涵义有疑问,其中也不乏一些常见的保险名词。在保险合同里,理解保险名词更是首要且关键的前提。今天太平洋保险便针对提问率较高同时在保险文章中常出现的一些名词,为大家汇总解释!
主险
也称基本险,指的是可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
附加险
不可单独投保而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的保险产品。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单持有人
享有保险合同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附加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处于从属地位的被保险人。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或者限制承担的责任范围。
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保险人做陈述的行为。
免赔期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间段,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出该时间段,则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单积累的实际价值。
保险合同中止
由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未足额缴纳续期保费,造成的保险合同效力的丧失。
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中止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等待期/观察期
在个人健康保险或伤残保险中,从保单生效日开始,到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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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1悟——路上的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