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热闻】
相信不少人的朋友圈最近都被“山东劣质疫苗案”刷屏了,这一新闻的进展也时刻牵动着万千家长们的心。当本应成为孩子健康保障的疫苗不再是一种保障时,家长们的心又该何处安放?
太平洋保险妈妈
最近这个疫苗案真是让我又恼火又担心啊!你说这些不法份子怎么就那么胆大妄为呢?这可是关系孩子一生健康的事情啊!
是啊!太令人震惊了!尤其孩子是弱势群体,对于疾病的抵抗力本来就弱,疫苗作为孩子健康的保障,却出现了这样的事情。
太平洋保险爸爸
太平洋保险
爸爸妈妈,什么疫苗?我又该打疫苗了吗?
咱们也别太着急了,相信这件事很快就能调查清楚。不过,这也从侧面提醒我们家长,要更加关心孩子的健康安全,对我们保险行业来说,也很任重道远啊!
太平洋保险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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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介绍说,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省份,涉案金额达5.7亿元。据济南警方介绍,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而无效免疫本身就是对接种者比较大的危害。”
这次疫苗事件中,从保险方面可以得到哪些警示?
其实,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问题,无论这次新闻有没有出现,它都一直客观存在着。当然,疫苗的安全生产和科学管理是必须要重视且一直重视第一问题,相信相关部门会一直改善和推进这项工作。下面太平洋保险为大家科普的是另一方面的问题——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事实上,我国也一直在尝试、推进解决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VS商业保险2014年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8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提出“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2015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1月起,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变为“保险补偿”,即接种一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
事实上,随着人们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关注和期望,单纯依靠政府投保的基础保险难以解决所有问题,大力发展商业补充保险,提高补偿水平和补偿效率是目前要尝试的方向和道路。
对于预防接种单位而言
应重视投保医疗责任险何为医疗责任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除医院以外,律师事务所、设计单位等存在职业责任风险的单位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该单位的职业人员在从事有关职业活动时,因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除了期内索赔式(即保险人仅对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以外,还有一种叫期内发生式,即保险事故一定要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洋保险提醒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可投保医疗责任险,对因接种单位的责任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通过保险予以赔偿。当然,太平洋保险希望也呼吁所有的接种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标准科学的程序来进行接种工作,以此保护广大受种者的健康安全。
对于疫苗生产企业而言
重视投保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只要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无论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都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鼓励疫苗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对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通过保险予以赔偿。此外,对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鼓励疫苗生产企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