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通知》确定,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同时,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知》还对试点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同时要求,试点地区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商研究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