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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选儿童保险 保障第一收益第二

近期,某保险公司处理一宗承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使电动三轮车三人死亡的涉诉案件,三家死者家属因赔偿纠纷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原告代理律师以同命同价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将三人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那么在实际交通事故中同命同价原则是如何运用的?此案在庭审质证时发现,上述三人中的一人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保险公司考虑到死者生前已连续一年在城镇工作、居住,在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尽快赔付,保险公司同意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但其余二人均为农村户口,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但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同命同价原则,要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计算方式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每人就相差267580元,并提出相应法律依据。经原被告多番沟通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一人城镇、两人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付,调解结案,原告方与法院均较为满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我国法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同命同价原则”,在我国立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该条法律规定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受害人死亡案件可以适用同命同价原则,处理受伤案件不适用同命同价原则;2.这里的“多人死亡”应该指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如果只有一人死亡,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3.该法律规定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所以是否“应当”,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因此,这种赔偿数额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对多人死亡案件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达成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干涉。4. 同命同价仅指“死亡赔偿金”的项目和数额,其他赔偿项目不适用同命同价。在上述案件的处理中,保险公司积极主张调解结案,最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数额满保额进行赔付,最大限度的减少车主承担数额,同时缩短了死者家属获得赔偿金的周期,并且与法院搭建良好沟通桥梁,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保险公司积极承担保险责任的良好形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儿童保险 儿童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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