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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深圳市有关部门积极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据悉,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对参保范围、缴费年限、账户提取、待遇标准等内容作为明确规定,每一项都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广大群众应认真了解。 参保范围 一般情况下,符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均可参保;但对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深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深圳市的人员,不纳入该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年限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 深圳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账户提取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 7月起,深圳养老保险待遇基数上调至66296元。其中,在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养老金;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1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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