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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进行地方立法

浙江保监局高度重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服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功推动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地方立法。 自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是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下一步,浙江保监局将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和“省十条”为抓手,加强与省公安厅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多部门共促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快推动工作落地,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强制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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