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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对象  (一)经营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经营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再保险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指标体系。  二、评价类别  根据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将其分为A、B、C、D四类:  (一)A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  (二)B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正常的公司;  (三)C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  (四)D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三、评价指标  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对经营评价指标设定如下:  (一)由定量指标组成,不包括定性指标。  (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指标由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大类指标构成。产险公司12个评价指标,寿险公司14个评价指标。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评价指标由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大类指标构成。其中,产险公司分支机构10个评价指标,寿险公司分支机构13个评价指标。  四、评价方法  (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二)地方行业协会应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即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地方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省级(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进行评价。  (三)经营评价采用十分制,满分为10分。每项评价指标都有具体评分规则。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根据评分规则,对每项评价指标打分,加总得到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  (四)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评价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分,为A类机构;得分小于8分但大于等于4分的,为B类机构;得分小于4分但大于等于2分的,为C类机构;得分小于2分的,为D类机构。  五、评价频率  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每年评价一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  六、评价结果  (一)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类别、评价指标的行业均值和中位数,供社会各界查阅。  (二)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在官方网站上披露等方式进行公布。  七、解释与修订  本指标体系由保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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