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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的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最早由英国大法官Stoumon Darling勋爵在1896年提出,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1970年,美国罗伯特·基顿(Robert·Keeton)法官撰文指出“许多保险判例的判决名义上分别以疑义条款解释法则、显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言等法理作为裁决的理由,但它们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理念和判断,这就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自此,合理期待原则逐渐为美国各州法院所接受。保险合同的理赔应以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而不能以合同条款强加被保险人的非合同义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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