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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当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即旅行社造成对旅游者的损害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可见,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旅行社不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障旅游者及时获得赔偿。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或造成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 (二)意外事故;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的犯罪、故意、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 (三)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四)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 (五)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八)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人身伤亡除外),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因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除非另有约定,未载入旅行团员名册的任何人的任何损失(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人身伤亡除外);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八)任何间接损失。 第八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九条 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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