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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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