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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燃气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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