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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一种特约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船舶有两种保险价值,并分别订明这两种价值的数额。这两种价值,一种用作发生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时作为处理赔案的依据;另一种用作发生全损以外的各种损失(包括部分损失和部分全损)时作为处理赔案的依据。 之所以采用这一条款,其原因在于:因为船舶的价值一般都比较高,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往往都希望减低保额、少付保费(因为大量的赔案都是部分损失和费用损失,所以保额虽低,但仍能获得基本保障);相反,而保险人则希望保额足些,多收保费,这样就不至于因赔付部分损失和费用损失时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可在船舶保单中订明两种保险价值(双重价值),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可以按低的保险价值赔付;当发生部分损失或部分全损时,保险人则按高的保险价值来赔付;而保险费则按全损险和综合险之间的折衷费率计收――以照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之间的利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双重价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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