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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司法公证系统开办的专业保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公证机构具有适当的民事赔偿能力,提高公证机构的信誉,使公证机构得以顺利、持续的发展。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零时起正式开办。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业行为,依法对利害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提出""方式承保,即被保险人所做的公证业务,无论何时出具的公证文书,只要利害他人提出索赔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无有效公证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被保险人从事公证职务以外的任何行为; 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公证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公证处执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隐瞒或不如实告知,情节严重的; 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其它免除责任行为。 "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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