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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又称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险等,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它并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承保的危险是收入损失危险,但表面上,它承保的通常是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残疾。一个人若因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后,其伤残时间无法确定,由此无法参加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偿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损失,另一类是补偿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因此,它并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丧失的工作能力,丧失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险人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也称等待期,比如2年)无法从事其原有的工种,并且没有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并且在等待期后仍然无法从事任何与其以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合适的工作。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1)被保险人全残。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同时保单规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给付,那么保险公司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部分残疾。如果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领取部分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极其对应的给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分期给付   1)按月或按周给付。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每月或每周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收入补偿。由保险公司在等待期末开始给付,直至最长给付期间。   2)按给付期限给付。给付期限分为短期或长期两种。短期给付补偿是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以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补偿,期限一般为1年到2年。长期给付补偿是被保险人因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补偿,具有较长的给付期限,通常规定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或退休年龄;若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按推迟期给付。在被保险人残疾后的一段时期为推迟期,一般为90天或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给付补偿。超过推迟期,被保险人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推迟期的规定,是由于被保险人在短期内通常可以维持一定的生活;同时设定推迟期也可以降低保险成本,有利于为确实需要保险帮助的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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