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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个体工商户等养老保险过渡政策:可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2月17日讯: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至2019年年底,继续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据悉,这是我省继2006年以来第三次延长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过渡期政策,将切实减轻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压力,从而更好的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以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60元测算,按照20%比例计算,年需缴费10492元,允许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60%的底线缴费,则一年可减轻负担4197元。同时,对于经济条件较好、承受能力强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则允许其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通知》同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此外,我省将继续改革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提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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