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8月18日讯(记者 王斌)《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记者今日获悉,针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  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
下一篇:一年签约12户的以房养老“蛋糕”为何好看不好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