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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细则出台

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了解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及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试点衔接政策等具体内容。  《意见》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明确,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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