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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的养老金出国后仍可以继续领取

昨日,省人大网挂出公告,《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的正式实施,将填补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白。
《条例》共四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华侨的投资权益、捐赠权益、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教育权益、计划生育权益、人身权益、政治权益等方面的保护都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在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险方面,《条例》明确指出,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若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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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出国 养老金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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