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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将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每年个人缴费分为500—3300元12档,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12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办法》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根据《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办法》同时规定,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对于领取条件,《办法》中明确需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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