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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市城镇户籍迁入时间从2008年7月1日放宽到2013年8月5日,使更多人能满足城镇老年居民政策的准入条件。
对农业户籍居民、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参保条件也有所放宽。
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韶关市农业户籍居民参保后至规定的领取长期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相关规定从申请补缴时向前补缴不足年限后,继续缴费至规定的领取待遇年龄;而在我市各级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贫困户中,男年满57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2周岁及以上家庭成员,凭户籍所在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认定材料,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新规定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同时符合具有韶关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两项条件的参保人,可申请补交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新规定还指出,各镇(街道办)基层站所编外人员、农村两委干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从事本岗位工作期间未参保缴费的,可申请补缴。
补缴年限按申请人在我市从事本岗位工作年限确定,从申请补缴时往前补缴。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新规定还明确了男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不含55周岁)以下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可凭本人身份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部门前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在我市初次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将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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